厦门市“三高”企业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办事指南

更新时间:2020-03-17 62次浏览 | 信息编号:z563541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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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办事指南     一、政策依据   《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》(厦委发〔2019〕17号)第1条。     二、奖补标准   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“三高”企业,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,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(不含)的,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%;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,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: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%,1000-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%,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%。     三、申报流程   (一)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(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、火炬高新区,以下简称“各区”)提出申请;   (二)各区负责受理及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;   (三)各区办理扶持资金的拨付。     四、申报材料   (一)申请报告(原件);   (二)营业执照;   (三)享受政策当年度及基数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,包括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。   其中,纳税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:   1. 企业所得税: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、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,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。企业适用《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》的,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。   2. 增值税: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(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)。  如需进一步了解,欢迎来电咨询。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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